关于大额商标及专利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1,.25万元、20,.84万元和19,.74万元。其中,商标及专利占比分别为84.13%、83.82%、81.8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未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发行人收购美光科技旗下Lexar商标等资产的交易于年取得美国CFIUS附条件批准,公司负有Lexar品牌在美国产品售后服务信息保护、商标特别标识、产品限制等方面的义务,并须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向CFIUS报告合规情况。
(3)发行人收购雷克沙品牌对应的资产包括雷克沙全球的商标、商号所有权,与“雷克沙”业务相关的所有存货(含原材料、产成品),实验室验证设备以及相关域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Lexar商标、存货进行减值测试,认为不存在减值的情况。截至年5月,发行人仍有8项商标仍在注册地商标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4)年10月25日,发行人、美国江波龙、美国雷克沙与美国UniversalTransdata,LLC签署许可协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获得关于U盘推拉装置的专利许可。年1月2日,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获得关于NMCard相关的专利许可。
一、说明收购雷克沙品牌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收购价格、权利义务、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等,收购协议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美国CFIUS批准所附条件主要内容,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义务情形
1、收购雷克沙品牌协议主要条款
年8月18日,公司与美光科技签署《资产购买协议》(AssetPurchaseAgreement),约定美光科技向江波龙有限转让雷克沙(Lexar)商标相关的若干资产。
2、收购协议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中协议约定的各方交割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收购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雷克沙相关商标中,仍有8项商标的资产过户仍在办理中,集中于巴西、南非,美光科技已针对上述商标履行了其在《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交割义务,签署了有关商标的转让文件,并为商标过户提供了必要的协助。但由于上述国家商标权属变更办理时间较长,后期受新冠疫情影响,进一步延缓了有关资产过户程序的办理。发行人仍在持续跟进资产过户进程,但不影响发行人在有关国家使用上述商标。
根据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情况说明函》,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美光科技或美国CFIUS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美国CFIUS批准所附条件主要内容,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义务情形
年7月27日,公司与美光科技就收购雷克沙的资产交易,针对在美国境内带有雷克沙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共同向美国CFIUS提交承诺函(LetterofAssurance,LOA)。
报告期内,CFIUS未对公司合规情况提出异议,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相关义务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Lexar(雷克沙)品牌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32万元、21,.81万元、23,.09万元和10,.8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7%、3.73%、3.16%和2.04%,收入占比相对较小。
二、说明商标、专利的主要内容、金额,结合雷克沙的品牌经营情况、销售收入、毛利率、毛利额及占比、主要产品的销量、专利是否已过时、淘汰等情况分析并披露商标、专利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商标、专利的主要内容、金额
公司无形资产中的商标系Lexar(雷克沙)商标;专利系年自第三方受让获得的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包含NANDFlash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非专利技术1项,以及年收购自MemoryTechnologies,LLC关于SD卡、eMMC、UFS及NVMeSSD等产品线在部分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二、结合雷克沙的品牌经营情况、销售收入、毛利率、毛利额及占比、主要产品的销量、专利是否已过时、淘汰等情况分析并披露商标、专利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1,.25万元、20,.84万元、19,.74万元和24,.36万元,主要为商标及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无形资产中的商标系Lexar商标,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主要依据如下:
①Lexar品牌在全球市场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
Lexar(雷克沙)是具有25年历史的国际高端消费类存储品牌,Lexar产品在摄影、影音、高端移动存储场景(如户外运动设备)领域具有卓越声誉,拥有良好口碑和忠实用户群。Lexar存储卡在国内、北美、欧洲、亚太等全球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
②报告期内Lexar品牌经营情况良好
发行人自年完成对雷克沙品牌的收购后,通过前期整合、加大销售推广力度及完善内部管理,雷克沙经营效率不断提升。报告期各期,Lexar(雷克沙)品牌销售收入分别为40,.67万元、86,.44万元、,.79万元和86,.23万元,年至年年均复合增长64.59%;销售毛利分别为6,.29万元、9,.85万元、19,.59万元和19,.81万元,年至年年均复合增长68.89%,盈利能力不断增强。Lexar品牌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2)公司无形资产中的专利系自第三方受让获得的相关技术,均与Flash产品的设计、研发和测试直接相关,公司通过收购上述技术丰富了公司相关领域的研发能力及技术储备,结合预计使用情况、资产到期情况、资产所处市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等内外部信息综合判断,上述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故未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说明8项未完成变更登记商标账面价值,是否已确认为无形资产及依据,发行人是否已就雷克沙品牌售后服务等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1、8项未完成变更登记商标账面价值,是否已确认为无形资产及依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8项商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如下: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上述商标交割义务已得到履行,美光科技与发行人共同签署了有关商标的转让文件,美光科技亦为商标过户提供了必要的协助。根据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情况说明函》,上述商标转让手续文件已递交所在国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虽处于转让中,但发行人行使上述8件商标之权利不受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Lexar(雷克沙)品牌对巴西和南非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万元、1,.63万元、3,.17万元和1,.47万元,占同期Lexar(雷克沙)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89%、1.32%、2.82%和1.57%,占比较低,上述8项未完成变更登记商标所在地区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上述8项商标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公司已于年8月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发行人已就雷克沙品牌售后服务等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确认关于雷克沙品牌售后服务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四、说明发行人与美国UniversalTransdata,LLC、华为等达成的专利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发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与美国UniversalTransdata,LLC达成的专利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发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与美国UniversalTransdata,LLC达成的专利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较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利用上述专利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该等销售收入合计占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足1%,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发行人已就上述专利支付了费用。
2、与华为达成的专利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发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与华为达成的专利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较小。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年1月2日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年度,发行人通过上述专利许可销售的NMCard产品收入占发行人年销售收入比例低于1%,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较小。
发行人已就上述专利支付了费用。
五、说明收购雷克沙品牌相关交易需经美国CFIUS批准的原因,是否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向美国CFIUS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情形。
1、收购雷克沙品牌相关交易需经美国CFIUS批准的原因,是否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
美国年《国防生产法》第条(经修订)规定,CFIUS有权对可能导致美国跨州商业主体被国外控制的兼并、并购及收购,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发行人收购雷克沙商标的交易对手方为美光科技,系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跨州商业主体。发行人及美光科技就本次交易向美国CFIUS提交该交易相关的联合自愿申报,CFIUS依据上述法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
由于本次交易系购买美光科技的商标资产,不涉及美光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股权或有关实体在全球其他地区的商业运营,因此不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仅需在标的商标注册地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2、向美国CFIUS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履行了其向CFIUS所提交承诺函(LetterofAssurance)约定的有关义务,并聘请经CFIUS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SchellmanCompany,LLC进行年度合规履约审计,聘请经CFIUS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CoalfireSystems,Inc.进行产品合规检查。上述机构均已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和检查报告,CFIUS未对公司合规情况提出异议,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说明发行人行使上述8件商标权利不受影响的依据;上述8项商标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情形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行使上述8件商标权利不受影响的依据
上述8项尚未完成登记变更的商标目前仍登记于美光科技子公司名下,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且上述商标未设定他项权利,不存在第三方限制、影响发行人使用该等商标的情形。
美光科技已于年8月28日出具《商标转让契据》(TrademarkAssignment),确认其已收到商标转让对价,并将全部商标权益及登记转让给发行人。在商标转让登记办理的过渡期间内,美光科技未对发行人使用雷克沙商标表示异议。
2、上述8件商标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情形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8项商标均已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