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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国国有企业众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这可能使得外国当事人难以区分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其财产。因此,外国程序中,可能因某一国有企业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而使外国当事人采取措施对其他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追索或扣押,以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决。此种情况下,被牵连的国有企业应积极依法提出有效抗辩,摆脱被动局面。本案中,被告积极提供中国法专家意见,成功脱身,值得借鉴。
年5月30日,南非高等法院就DHLProjectCharteringLtdvMV"ShandongHaiChang"(A10/)[]ZAKZDHC24一案作出判决,明确认为案涉中国国企T公司具有独立性,并非处于山东省国资委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本案索引为:DHLProjectCharteringLtdvMV"ShandongHaiChang"(A10/)[]ZAKZDHC24.
本案案情
本案为对物诉讼。原告DHL公司与中国T公司之间围绕ZTH船产生航次租船纠纷,香港仲裁庭于年7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T公司向原告赔偿年11月至年2月的滞期费和费用共计.97美元。原告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并于年2月19日在南非理查兹湾申请扣押了被告山东HC船。申请扣押船舶的依据为南非年第号《海事管辖权管理法》(TheAdmiraltyJurisdictionRegulationActof)。依照该法规定,允许扣押当事船舶的关联船舶(associatedships)。所谓关联船舶是指由同一人单独或共同拥有并控制的船舶,其重点是,将责任归集于控制这些船舶的人(Associatedshipsareshipsownedseparatelyorjointlyandcontrolledbythesameperson,withtheemphasisnowbeingonattachingliabilitytothosewhocontrolthevessels)。关于公司的控制,该法第3(7)(b)(ii)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公司,则应被视为控制该公司。”(apersonshallbedeemedtocontrola